社會控制理論是犯罪學上一個很重要的理論。社會控制理論認為人和社會的連結力量不夠,即社會控制力量太弱,是導致偏差犯罪行為的主因。此理論主張人性是追求利益和立即快樂,而犯罪行為通常可帶來利益或立即快樂,所以犯罪是自然而不需解釋的,反而服從社會規範的行為需要解釋。赫胥(Hirschi,1969)認為當個人與社會的連結力變弱時,社會對其成員的約束力量變少,犯罪就可能因此產生。他提出四個連結要素:涉入或承諾(commitment)、參與(involvement)、信念(belief)以及依附(attachment)。
其中,依附指個體對他人意見的敏感和重視程度。個體愈重視他人的期望和意見,則犯罪的傾向愈小,因為社會規範是多數人的看法和期望。赫胥認為一個人之所以成為道德人是因為其為社會人,一個人若不重視他人的意見和看法,便能為所欲為。因此,根據此項理論,暴力行為的發生則是因為與家庭和學校中的重要他人,如父母、朋友、角色模仿對象或是機構,如學校、社團之間的依附程度小,不重視他人的意見和看法,不想符合他人的期待等所造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