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創制:
種類:
(1) 法律或地方自治法規
(2) 憲法
行使程序:原則創制和草案創制
表決方式:
(1)直接創制:公民提議→公投→法律
(2)間接創制:公民提議→議會通過→法律
公民提議→議會否定→公投→法律
創制複決的限制:
(1)法案性質:租稅、預算、人事任命排除在外
(2)人數連署
(3)時間間隔:成立之後須經至少幾天或幾天之內投票
4.諮詢性公民投票(advisory/consultative vote)
不必法源依據,無法律拘束力,類似一種民意調查:然有高度政治拘束力
2.複決:
(1)憲法種類:
(2)政策:中央或地方政策、行政區劃
(3)中央法律或地方自治法規(省法規、縣規章、鄉規約)
行使方式:
(1)強制:事前諮詢與事後批准
(2)任意:公民提議、議會提議、政府要求、元首要求
我國有一部法律叫做「赦免法」,規定我國赦免的種類&效力:
第 1 條 本法稱赦免者,謂大赦、特赦、減刑及復權。
第 2 條 大赦之效力如左:一 已受罪刑之宣告者,其宣告為無效。二 未受罪刑之宣告者,其追訴權消滅。
說明:
所謂「已受罪刑之宣告者,其宣告為無效。」也就是不會留下前科;
「未受罪刑之宣告者,其追訴權消滅。」也就是不用擔心檢警機關再找上門來。
第 3 條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,免除其刑之執行;其情節特殊者,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。
第 4 條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,減輕其所宣告之刑。
第 5 條 受褫奪公權宣告之人經復權者,回復其所褫奪之公權。
第 5- 1 條 因有罪判決確定所生之既成效果,不因大赦、特赦、減刑或復權而受影響。但因罪刑之宣告而喪失之公職,經大赦或依第三條後段特赦後,有向將來回復之可能者,得由當事人申請該管主管機關回復。其經准許者,溯自申請之日起生效。
第 6 條 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、特赦、減刑、復權之研議。全國性之減刑,得依大赦程序辦理。
第 7 條 經總統命令特赦、減刑或復權者,由主管部發給證明予受赦免人。
第 8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
關於我國五院組織與職權,整理如下:
(○)組織依據:中華民國憲法與憲法增修條文
1.《中華民國憲法》是根據國父孫中山先生三民主義及五權憲法的遺教,並考量民主情勢而制定。
2.我國政府體制於民國80年代歷經六次修憲,各機關實際運作機制也有所調整,但五權憲法的基本架構不變。
3.中央政府採行五權分立的體制,融合部分歐美國家權力分立的制衡原理,設立五院,各司其職,發揮政府效能。
(一)行政院
1.性質: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。
2.產生: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(不須立法院同意),任期不定。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,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。
3.職權:依法執行法令和國家政策。
4.須接受立法院的監督,行政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和施政報告之責,並接受立法委員的質詢。
(二)立法院
1.性質: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,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和監督政府。
2.產生:立法委員採民選及依照政黨比例代表方式產生。正、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。任期3年。
3.職權:
(1)議決法律。
(2)審查國家預算。
(3)質詢行政院長及各部會首長。
(4)對總統提名的人員行使同意權。(司法院、考試院及監察院之正副院長、考試委員、監察委員、審計長、大法官)
(5)向國民大會提出三案:憲法修正案、領土變更案、總統副總統彈劾案。
(6)受理人民的請願。
(三)司法院
1.性質: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。
2.產生:正副院長及大法官由總統提名,立法院同意後任命。任期8年。
3.職權:
(1)大法官會議:由大法官組成,負責釋憲及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。
(2)憲法法庭:亦由大法官組成,負責審理政黨違憲的解散事項。
(3)各級法院:負責民事、刑事(地方、高等、最高法院)及行政訴訟(行政法院)的審理。
(4)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:處罰經監察院彈劾的違法失職公務員。
4.司法獨立:大法官及各級法院的法官,均須超出黨派之外,獨立行使職權,不受任何干涉,以維持司法的獨立。
(四)考試院
1.性質: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。
2.產生: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,立法院同意後任命。任期6年。
3.職權:主掌國家考試及公務人員銓敘、陞遷、保障、退休等事宜。
4.須超然獨立行使職權,公正的選拔人才,讓任何人都有機會循國家考試途徑成為公務員,避免行政機關濫用私人的弊病。
(五)監察院
1.性質: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。
2.產生:正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,立法院同意後任命。任期6年。
3.職權:
(1)糾舉、彈劾違法失職的公務人員對人。(不包括總統、副總統)
(2)糾正行政機關的不當施政對事、機關。
(3)審核國家決算:設有審計部,稽核各政府機關對預算的執行。
4.監察院功能類似中國古代的御史制度,須以公正超然態度行使職權,防止行政權力的腐化及立法機關的專權。